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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企業新聞

【海南】

大學學生資助網:www.hainu.edu.cn/xuegongzz/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為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海南促使學生樹立自信、大學自強、學生自立的資助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網官網登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錄入意見》(國發〔2007〕13號)、《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海南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大學制定本辦法。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學生是資助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網官網登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具有大學正式學籍的普通全日制在讀學生。

第三條 學校建立“貸、錄入獎、海南勤、大學助、學生補、免”六位一體聯動助學體系,采取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渠道,獎學金、勤工助學、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相配套的資助措施,盡力解決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問題。

第四條 為保證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各類受助名單在確定前都要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實行學校和學院兩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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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日常事務管理、制訂年度資助計劃,資助經費的統籌安排和分配,以及各類資助名單的最后審定等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資助經費的核算、發放等工作。

學院負責經濟困難學生的確認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初審。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要加強對全校資助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七條 學院要根據學校總體資助政策和辦法,認真研究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訂適合本學院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細則,對經濟困難學生確認、資助名額的分配和評定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章 資助對象

第八條 資助對象應為經濟困難學生。學校通過如下程序確認經濟困難學生:

(一)學生工作處全面領導組織和管理全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各學院成立以分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團委書記、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二)各學院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三)每學年開學,學生工作處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海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海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我校經濟困難生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系)各檔次的經濟困難生資格,報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五)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經濟困難生名單及檔次,在學院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以信件等書面形式向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學生工作處負責匯總及審批各學院審核通過的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并建立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九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對于因家境好轉不再需要資助,或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特別需要資助的學生,要及時給予調整。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一般在每年9月初調整。因突發事件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及時提出調整并做好資助工作。

第十條 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復查工作每學年定期進行一次,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學校重點資助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對受到資助后進步大、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資助辦法

第十二條 經學校確認的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獎學金、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渠道獲得資助。具體依據《海南大學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海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實施細則》及相應獎、助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各學院應當把資助和育人有機結合起來,重視對經濟困難生的教育工作,加強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能力培養。關心他們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組織開展以自強自立、艱苦奮斗、誠實守信和心理健康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活動。引導學生正確面對困難和挫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教育學生回報社會。在校期間受到無償資助的學生應當承擔適量的社會公益勞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大道58號 海南大學學生工作處 郵編:5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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